关于使用和管理《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的通知

作者:外事办发布时间:2009-06-22浏览次数:108

关于使用和管理《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专业总公司国际合作司(外事司):
  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外国专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国引进国外人才和外国专家工作的归口管理,决定在外国专家申办来华职业(Z)签证时,实行《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的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智力引进和加强外国专家管理工作有关规定聘请来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一律免办就业许可和就业证。从1996年8月1日起,凡需办职业签证的上述外国专家,应凭国家外国专家局《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见附件)、被授权单位的签证通知函(电)及本国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处)申请职业(Z)签证。

  二、国家外国专家局决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和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专业总公司国际合作司(外事司)签发《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其他任何部门无权签发。我驻外使、领馆(处)为外国专家核发职业(Z)签证后,留存《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原件。

  三、各地、各部门应严格管理和签发《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对不符合聘请条件的单位和外国人员不予签发确认件。在签发确认件时,要注意按文教、经济、技术和管理专家等做好分类登记和统计工作。

  四、各地、各部门签发《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不得收费,不得下放签发权限,不得交给所属事业单位办理。国家外国专家局将对签发确认件工作定期进行检查。

  五、《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和分发,由签发单位编号。

  六、实行《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中的问题请及时告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

  附:《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式样 

                         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

通讯员:;初审:;终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