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学院关于印发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规定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作者:发布时间:2019-11-06浏览次数:181


滁州学院文件

校政〔20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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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学院关于印发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规定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

《滁州学院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规定》《滁州学院赴国(境)外交换生管理规定》《滁州学院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已经2019819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滁州学院

201997




滁州学院办公室

201997日印发


滁州学院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规范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和管理工作,更好地服务教职工赴国(境)外开展交流与合作活动,根据国家和安徽省相关出国(境)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出访目的和任务,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受邀经学校批准的赴国(境)外开展的学术交流合作,主要包括学术会议、学术访问、合作研究、科学考察、实地调研、数据采集和讲学等活动;第二类是受邀经学校批准的对国(境)外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进行的事务性访问和交流,主要包括商谈合作事宜、签署协议、实地考察、看望学生等;第三类是为提升教育教学、科研和管理能力经学校批准的赴国(境)外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业开展访学研修、短期培训、访问交流等活动。

第三条 因公出国(境)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管理体制, 实行学校、主管职能部门以及各二级学院分级负责管理的“三级管理”的模式, 按照“依法、高效、精简”的原则, 按程序、按权限、逐级审批展开工作。

第四条 各院部原则上根据年度工作需要和财务预算制定本单位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年度因公出访计划应在当年内执行完毕。

第五条 纪检监察系统人员因公出国(境)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各部门(院部)主要负责人不得同期出访,同一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也不得同时或6个月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和地区。

第二章 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与办理

第六条 各类因公临时出国(境)教职工需按照相应流程进行申请、报批。总体手续办理如下:

总则中的第一类人员,须填写《滁州学院教师参加国(境)外学术交流合作活动审批表》,经本单位、科技处、财务处、分管科研副校长审批同意后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审核报校长办公会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因公出国(境)手续。特殊情况需持普通因私护照出国的,应说明理由并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

总则中的第二类人员,出访请示经分管外事副校长审批同意后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审核报校长办公会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因公出国(境)手续。

总则中的第三类人员,由人事处等相关部门上报校长办公会同意后,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因公出国(境)手续。

第七条 出访天数

(一)总则中的第二类人员出访天数

1.出访1国不超过5天,出访2国不超过8天(赴拉美地区或非洲地区出访1国不超过6天,2国不超过9),出访3国(包括经停国家)不超过10天(赴拉美地区或非洲地区不超过11),离抵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

2.单独出访台湾,在外停留时间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一般不超过7天);单独出访香港时间不超过5天,出访澳门时间不超过4天,同时出访香港和澳门不超过8天,离抵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

(二)总则中第一、三类人员出访天数可以根据交流活动的实际需要确定具体在外停留时间。

各类人员出访不得擅自增加往返国家(地区)和延长在外停留时间。应首选直达航班,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不得获取一国签证而周游数国,不得以任何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地区)和时间。

第三章 经费预算与报销管理

第八条 总则中的第一类人员出访经费,原则上应由个人科研经费项目支持。第二类人员出访经费,一般由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项目支持。费用报销标准应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外办《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党政机关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104号)规定执行。出访费用一般包括国(境)际交通费、住宿费、会议费、伙食补贴、公杂费等。

总则中的第三类人员出访经费,由学校人事处师资培训经费项目支持。经费报销标准按照省财政厅、省外办《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党政机关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104号)规定和《滁州学院关于选派教师出国(境)教育培训工作暂行办法》院人[2012]24号规定执行。出访费用一般包括国(境)际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贴、培训费等。

第四章 外事纪律

第九条 政治纪律

(一)忠于祖国,发扬爱国主义精神,坚决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维护民族尊严。

(二)遵守访问国的法律,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遵守参观单位的规章制度。严禁参加所在国的政治活动和不正当的非法经济活动。

第十条 保密纪律

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机密,防止在涉外活动或国际通讯中泄露密级资料、丢失密级文件。

第十一条 财经纪律

(一)坚持勤俭原则,严格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不得突破预算标准和出国(境)费用指标。

(二)遵守外汇管理和出国(境)差旅费用的规定,合理安排开支,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不准挪用、多报、重报出国(境)费用。

(三)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收受礼品的规定和海关物品进出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组织纪律

(一)加强组织纪律观念,严格执行请示汇报制度,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请示汇报。

(二)不得随意更改路线、增加停留点或绕道旅行,更不准以公务之名行旅游之实。

(三)严禁酗酒,不得涉足不正当娱乐场所。

(四)在对外交往中要谦虚谨慎,不卑不亢,讲究文明、礼貌,注意服饰和仪容。

第五章 行前教育

第十三条 各类出访人员出国(境)临行前,按规定需要到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接受行前教育。


第六章 证件收缴和出访总结报告

第十四条 证件收缴

因公临时出国(境)出访活动结束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交回因公普通护照(副处级以上干部交回大陆往来台湾、港澳通行证)。

第十五条 出访总结报告

在出访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提交总结报告、图片、音像及文字资料等材料以便存档,并根据所在院部安排适时进行汇报交流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滁州学院教职工短期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院外〔200912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相关事宜,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滁州学院赴国(境)外交换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拓展学生视野,积极利用国(境)外优质教育资源,探索多样化的人才培养模式,推动学校开放办学,促进学生跨校、跨文化学习和交流,根据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交换生是我校选派到国(境)外高校进行交流学习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经个人申请被选派到国(境)外高校进行一学期及以上学习,获得国(境)外学校学分并进行学分转换。

第三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本项目的通知、审核、手续办理和交换学习期间学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教务处主要负责交换生回校后的学分转换工作。

第五条 相关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交换生的选拔、推荐,并参与交换生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交换生选拔

第六条 选拔程序

(一)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依据相关政策、学校人才培养要求和国(境)外高校签订的交换生协议确定学习院校、交换生人数、专业要求和学习时间,通过校园网向全校发布交换生交流项目通知,各相关二级学院负责具体选拔推荐工作。

(二)各相关二级学院广泛宣传、动员符合条件的学生报名,将申请学生和个人条件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初选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结果和填写的《滁州学院国(境)外交换生申请表》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三)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对各二级学院推荐的学生名单进行审核,报请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按相关规定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七条 选拔基本条件

具备下列基本条件者可以提出申请:

(一)政治素质高,热爱祖国,品德优良,遵纪守法;

(二)外语能力(英语或交换国的语言)优良,并符合交换学校的语言能力要求;

(三)学习成绩优良;学习成绩同等条件下,综合测评排名靠前者优先推荐;

(四)符合国(境)外合作院校规定的申请条件;

(五)身体健康,能圆满完成出国(境)学习任务;

  1. 具有在国(境)外高校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可在上述选拔条件基础上制定本学院的具体选拔办法。

第九条 为保证赴国(境)外交换生工作有序开展和学习资源充分利用,交换生名单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后,被选拔学生除特殊原因外不得随意退出。因故退出,须及时向所在学院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退出。若无故退出,相关手续办理费用由退出学生自负,并影响该生和其所在学院来年/下批次赴国(境)外交换生推荐。

第三章 交换生管理

第十条 国(境)外学习生活管理

(一)交换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应定期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所在学院班主任(辅导员)汇报在外学习和生活情况。如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问题和困难,需及时与所在国(地区)的指定机构或人员沟通联系,并及时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报告。

(二)交换生应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和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遵守外事纪律,不做任何有损国家尊严的事情;注意人身、财产安全,遇到重大事情及时向学校报告。

(三)交换生在交流学习期间须自行购买国(境)外医疗、意外伤害等保险。

(四)交换生应严格按照我校审批的学习时间完成国(境)外学习,不得擅自缩短或延长学习时间;学习期满后应及时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和所在学院报告。

(五)交换生如在交流学习期间因故无法完成学业的,须事先向双方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停止学习。交换学习结束后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返校的,学生经家长同意,并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报批后方可停留。

(六)交换生按期完成学习任务返校后,两周内以书面形式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提交学习总结,并根据所在学院安排汇报在外学习心得和生活体验

第十一条 学分管理

交换生根据我校人才培养方案中课程安排选择国(境)外高校相同或者相近的课程学习并获得所在学校规定的相应学分。学习期满返校后,填写《滁州学院赴国(境)外交换生课程学分互认申请表》,凭国(境)外高校出具的成绩单原件、相应年级和学期应修的学分证明办理学分互换相关手续。具体流程如下:

  1. 交换生填写《滁州学院赴国(境)外交换生课程学分互认申请表》后提交所在学院。

  2. 交换生所在学院对该生的成绩和学分进行评定,原则上学生应修完国(境)外高校所规定的学分,且与我校课程有关联性,方可获得认定。

  3. 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审核,交换生将申请表和学院意见报教务处审核。

  4. 学分不能认定的课程须补修,该课程考核按学校要求进行。

第十二条 学费管理

(一)在国(境)外学习期间,滁州学院的学杂费和住宿费须正常缴纳,赴国(境)外各高校的学杂费、住宿费根据我校与合作高校的协议执行。

(二)交换学习期满返校后,滁州学院根据相关规定,依据交换生在交换期内向本校缴纳的学杂费、住宿费发票退还相应费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办理。














滁州学院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学校国际合作工作,进一步规范学校外事接待,加强外宾公务接待经费管理,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87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中的外宾接待指国外团体或个人来校进行校际交流、参观、考察、调研、洽谈合作等一般性公务访问的接待工作。来校开展长(短)期工作或出席国际会议的外籍教师、专家、学者等的接待按照学校外籍教师、引智项目和举办国际会议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外事接待工作应当坚持服务学校中心工作、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外事礼仪,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的保密管理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及各二级学院外宾接待。

第二章 经费管理与开支范围、标准

第五条 外宾接待费应纳入部门预算,从严从紧控制,各院部在接待计划中应当明确外宾团组中由我方招待的人数、天数、费用开支范围及资金来源,不得超预算或超标准接待。

第六条 对应邀来我校的外宾,各院部应当根据互惠对等原则或外事交流协议等。区分为全部招待、部分招待和外宾自理。无互惠对等原则及外事交流协议的,招将天数不得超过5(含抵、离我校当天),超出规定天数和人数的,一律由外宾自理。

第七条 外宾接待费的报销支付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一般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八条 外宾接待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住宿费、日常伙食费、宴请费、交通费、赠送小礼品等。外宾接待经费原则上不得列支外宾来华国际旅费。

第九条 住宿费可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外宾住宿应当注重安全舒适、不追求奢华,以校内住宿为主。学校宾馆无法接待时,可以安排学校附近的协议宾馆。

(二)外宾住房标准:副部长及以上级别的外宾可安排套间,其他人员安排标间或单间。

第十条 日常伙食费按照以下办法执行:

(一)外宾日常伙食招待应该注重节俭,严格根据伙食标准选择菜品,提倡自助餐等形式。

(二)日常伙食标准(含酒水、饮料):正、副部级人员每人每天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00元。

第十一条 宴请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宴请外宾严禁讲排场,原则上安排在校内就餐,或按经费标准安排在符合规定的涉外酒店和餐馆。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杜绝奢侈、浪费。

(二)宴请费标准(含酒水、饮料):正、副省级人员出面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300元;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出面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220元。冷餐、酒会、茶会分别为每人每次150元、100元、60元。酒水、饮料不得超过宴请费的三分之一。

(三)外宾在校访问期间,原则只安排一次公务宴请。

第十二条 交通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外宾接待用车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在符合礼宾要求的前提下,外宾出行应当集中乘车,减少随行车辆。

(二)接待外宾优先使用学校交通运输服务部门提供的车辆,必要时也可与资质合格、运营规范的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用外部车辆。

(三)外宾赴地方访问时,应当按级别乘坐相应等级标准交通工具:副部长级以上外宾可提供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和火车软席(含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火车高级软卧),其他人员可提供飞机经济舱、轮船二等舱和火车软席(含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火车软卧)。确因工作需要并经接待单位领导批准,外方主宾的重要随行人员可随主宾乘坐相应舱位,原则上按随行不超过1人来安排。

第十三条 对外赠礼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对外赠礼应当节约从简,不求奢华。实物礼品应当选择具有安徽或学校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

(二)原则上由接待单位赠礼1次,其他单位不必重复赠礼。如外方赠礼,可按对等原则回礼。

(三)赠礼标准:对外赠礼以赠礼方或受礼方级别较高一方的级别确定赠礼标准。赠礼方或受礼方为正、副部长及以上级别的,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400元;司局级人员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200元;其他人员视情况赠送小纪念品。

(四)对访问我校的著名友好人士、社会名流、专家学者,却有必要赠礼的,按照正、副部长级人员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外宾在华期间的医药、邮电通讯、洗衣、理发和酒店除房费外其他消费,均由外宾自理。

第三章 陪同人员及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我方陪同人员人数,应当根据礼宾要求,从

严掌握。

第十六条 接待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级外宾的重大外交外事活动,我方参加宴请人数应当根据礼宾要求安排。其他宴请,外宾在5(以内的,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1以内安排;外宾超过5人的,超过部分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2以内安排。

第十七条 陪同外宾赴地方访问期间,陪同人员的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开支标准按照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由所在单位分别负担。确需与外宾同餐、同住、同行的,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按对应的外宾接待标准实报实销。

第十八条 各单位的接待工作人员在接待活动期间,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用餐的,经接待单位领导批准,可领取误餐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次50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港澳台胞接待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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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人:外事办